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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年各種水上運動班次熱情招生中,敬請踴躍報名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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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化服務

第一章  總 則

 

 第一條:

本會定名高雄市水上運動綜合訓練協會,以下簡稱本會。本會為社會公益性團 體,非營利事業

   

單位。

 

 第二條:

為響應政府全民體育運動,特提倡游泳、救生、潛水救生等技能及身心障礙者。水上運動等訓
    練;本會以健全身心,精練水域安全救生,培養游泳與救生技能,並協助身心障礙者身心機能
    復健

 

 第三條:

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市行政區域內。

第二章 本會任務

 

第四條:

本會任務

 

 

(提倡游泳運動,健全身心發展。

 

 

(二) 實施水域各項安全救生及潛水訓練,培養游泳與救生等專業技能;並提供身心障礙者水上

             運動之訓練,協助身心機能復健。

 

 

(研究與介紹游泳運動發展事項,並配合政府辦理各項水上運動與競賽項 目。

 

 

(提倡全民運動,鍛鍊國民強健體魄。

 

 

(協助政府各項政令與政策之推行。

 

 

(配合災變之緊急應變,擔任水上救生任務。

 

 

(其它有關事項。

第三章 會 員

  第五條: 本會會員須設藉本市年滿二十歲,對游泳運動有興趣,並熱心公益,且思想純正,無不良素行
    者,可申請為本會會員;報名參加本協會召訓各班次學員,結訓後即成為本協會當然之會員。
  第六條: 凡贊同本會之宗旨,經本會會員介紹舉薦,填具入會申請書,並經由理、監事會審查通過
    「方得加入為會員」。
  第七條: 會員入會時應繳納入會費新台幣壹仟元整。

 

第八條:

會員需繳納常年會費,每年新台幣佰元整。

 

第九條:

本會會員福利如左:

 

 

() 享有本會各種選舉與被選舉之權利。

 

 

() 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種活動。

 

第十條:

本會會員義務如左:

 

 

() 宣揚本會宗旨。

 

 

() 促進本會會務。

 

 

() 參加本會水上運動。

 

 

() 參加本會舉辦之各種活動項目。

 

 

()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。

 

 

() 凡逾一個月未繳納常年會費者除入伍、出國、病假及其它特殊情形外,應 提出證明向本會

    報備,即予以依權並保留會籍六個月為止,以後視同放棄會員權利論。
  第十一條: 會員如有違反章程及決議案或損害本會信譽,情節較重經由理、監事會議通過,可註銷其會
    籍。

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

  第十二條: 本會由會員推薦理事九員,候補理事三員;監事三員,候補監事一員,由會員(代表)大會以無
    記名選舉之,以得票最多者當選,次多者為候補,如票數相同以抽籤方式決定之。

 

第十三條:

本會置理事長、常務監事各一人,常務理事二人,分別由全體理、監事選舉之,得票數最多者

    當選;副理事長、總幹事、副總幹事及會計各一位由理事長推薦,經全體理、監事半數通過。

 

第十四條:

副理事長之職務如左:

 

 

() 襄助理事長處理會務。

 

 

() 理事長公出或不克履行職務時,代理理事長執行會務。

 

第十五條:

總幹事之職務如左:

 

 

() 執行本會各項議決案。

 

 

() 副理事長公出或不克履行職務時,代理副理事長職務。

 

第十六條:

理事會職權如左:

 

 

() 召集會員大會。

 

 

()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。

 

 

() 執行法令及本會章程所規定事項。

 

第十七條:

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綜理一切事務。

  第十八條: 監事會職權如下:監查本會財務收支及監督理事會會務推展。

 

第十九條:

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、總幹事有左列各款情事者即予解任。

 

 

() 會員資格喪失者。

 

 

() 因不能勝任或其它事故,經會員大會議決其辭職。

 

 

() 處理職務違背法令或其它不正當之行為者。

  第二十條: 理事長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。理、監事任期四年,連選得連任,均為無給職。

 

第廿一條:

副理事長、總幹事、會計得配合理事長之改選,重新推薦並經由理、監事會通過任命之。

 

第廿二條:

副理事長、總幹事、會計等均為無給職。

第五章  會 議

 

第廿三條:

本會會員大會分為定期大會與臨時大會兩種,定期大會每年召開一次,臨時大會得經由理、

    監事會議半數通過,認為有必要時則召開之。
  第廿四條: 理、監事會議每三個月開會一次,必要時得臨時召開理、監事會議。

 

第廿五條:

以上本會之各種會議均以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,其議決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

第六章  經費與會計

 

第廿六條:

本會經費以左列各款項充之。

 

 

()會員入會費。

 

 

()會員常年會費。

 

 

()贊助樂捐收入。

 

 

()其他收入。

 

 

()本會解散或撤銷時,除清償債務外,其剩餘財產、資金應歸屬所在地之地 方自治團體或政

    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。

 

第廿七條:

本會經費收支於會計年度終結時,經由理、監事會審查後提出會員大會報告之。

 

第廿八條:

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,修改時亦同。

第七 章  附 則

 

第廿九條:

本會工作及會計年度於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
 

第三十條:

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「人民團體法」、「社會團體立案作業規定」、「協會法」、「協會

    法施行細則」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。
 
 
高雄市水上運動綜合訓練協會 ‧地址: 高雄市左營區明德新村7之1號(左營活動中心)   電話:07-5885967 傳真:07-5885968     易利華科技設計維護